飲料店的勞動契約分析
開飲料店的朋友拿了份他最近擬定的僱用契約書請我看看,不看還好,一看驚為天人呀 ~~
幾個問題也許大家都會遇到,在這邊來分析一下我所看到的幾個問題 。
(上圖為我法學的啟蒙老師 – 僑光科大 楊東連 老師)
一、調整工作地點與職務
調整有五大原則,不是老闆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二、請假
許多員工請假,但公司卻不准假,然後就要記員工曠職。
而正確來說,公司的請假流程與相關請假需有規範,且請假規則必須是放在「經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中,這才是100%的合法,未經核備的工作規則是非常容易有爭議的。(引用出處:周海威冰與火的世界)
三、特休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四、智慧財產權
說真的,我還真沒見過有那個店員因為多多綠的配方被原東家告贏的。
若店裡的飲料配方沒有去申請專利,寫這個其實是非常多餘的。
五、保密條款
合乎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是OK的 (例:客戶清冊)。
保密的資料要先符合 §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若是多多綠要怎麼調出來、紅茶要怎麼煮、貨跟誰叫,這種若要放進保密條款的話,我個人是覺得很容易被法院打槍。
六、競業禁止與保密競業
1.勞動部有公告競業禁止檢驗五標準,若不符合的話,簽下去也還是無效,而且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依現行法院判決,大多視為無效。
2.違約金不是寫的越高越好,過高的違約金,一來是不容易招攬到新人(罰的比銀行雇員還要高),二來是過高的違約金非常容易被法院打折。
結語
僱用契約書不是寫越多越好,而是要寫入對企業重要且有效的約定,另外還要兼顧人員的接受度。制定員工僱用契約時,除了合法之外,也請老闆、人資們在制定合約時想一想,你們所擬出來的合約,是否是相對平等的合約?若簽約者是你自己,你是否願意簽?
這年頭呀,老闆難當呀,秉談風險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