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慢手札》Pride

驅吉避兇,大樓管委給資料記得乾脆點

20121215台北阪急百貨2樓廣場-03

大家不知可否曾經遇過,大樓管委會的帳目不清,或是費用分擔不公,要求管委會提供明細、憑證、帳本,管委員就在那邊牽拖一大堆,一下子說帳戶不在身上,一下子說因為相關資料裡面有個資不方便給,搞到後來往往不了了之,針對這點,其實在現行法律裡,已經有要求管委會要提供,不然就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訴,但現行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都不愛當公親 (ㄏㄨㄞˋ ㄖㄣ),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上法院提告 (民法184條),當然有些人不希望搞到太劍拔弩張,但又受不了主管機關在那邊打哈哈(雖然可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開罰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那另外一個建議的方式就是到調解委員會去申請調解,至於管委會拿個資法來拒絕提供是行不通的喔,與大家分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2章第3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來函所述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依條例第3條之定義,其應為住戶,依前開說明其亦屬利害關係人,故得依前揭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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