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吉避兇,大樓管委給資料記得乾脆點
大家不知可否曾經遇過,大樓管委會的帳目不清,或是費用分擔不公,要求管委會提供明細、憑證、帳本,管委員就在那邊牽拖一大堆,一下子說帳戶不在身上,一下子說因為相關資料裡面有個資不方便給,搞到後來往往不了了之,針對這點,其實在現行法律裡,已經有要求管委會要提供,不然就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訴,但現行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都不愛當公親 (ㄏㄨㄞˋ ㄖㄣ),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上法院提告 (民法184條),當然有些人不希望搞到太劍拔弩張,但又受不了主管機關在那邊打哈哈(雖然可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開罰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那另外一個建議的方式就是到調解委員會去申請調解,至於管委會拿個資法來拒絕提供是行不通的喔,與大家分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2章第3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來函所述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依條例第3條之定義,其應為住戶,依前開說明其亦屬利害關係人,故得依前揭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