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談風險》Risk

【法律&風管】十年前的爭議 – 當憲法遇上保險副本

最近的新聞,保險局引用的這件Case,也很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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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近期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性投保人在6月中下旬,短期內密集向16家產、壽險公司,

投保旅行平安險及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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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去翻了一下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2004年時,釋字576號 : 「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性質上不同。

「人身保險」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是以,不應適用保險法中第36條及第37條複保險規定。


然 2004年大法官釋憲576號文,結論是如此 :

1、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是無價的,無保險價額觀念,因此不會發生超額保險問題。

2、…………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規定雖亦列於總則,但僅是針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無適用餘地,故不能即謂複保險列入總則,人身保險即應適用。

3、…………而人身保險,因人身及生命之價值不能依市價估計,故性質上不屬於損失保險,通常皆為定值。事故發生時即按定額給付,不得計較實際損失如何,因此人身保險不發生超額保險之問題,從而複保險亦應為法之所許,不必定有限制。

4、複保險是財產保險範疇內所具有之現象,日、德、法等外國立法,均將複保險規定於財產保險篇中,我國將之規定於總則第一章,而於第四章人身保險之有關法條中欠缺應予排除之規定,顯係立法上之疏誤。


但2014年金管會保險局新聞稿 : 給保險業1年時間因應,1年後實支實付醫療險新商品,將只接受正本理賠。

依據現行保險投保規定,目前各保險公會針對複保險是會通報,大多數的人要買到第三家的實支實付,實屬少數,且太多家的實支實付,保險公司都會照會客戶,通知客戶,你已經有二家了,若不取消其中一家,可能就沒辨法買了喔,目前看來是實屬合理。

但用以產險之傷害實支實付來限制壽險的住院醫療實支實付,總覺怪怪的,上面那件Case應該是要去查查保險人是否有盡到核保之義務才對。


且保險局新聞稿的這段話,似乎像是複保險不用錢,所以要堵起來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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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已決定將實支實付保險的理賠漏洞「堵起來」,以避免副本理賠繼續被不肖人士濫用,
嚴重侵蝕保險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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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不論正本、副本,投保就有成本,而發生風險的機率並不因理賠文件是正本或是副本而有所改變。

較簡單的處理方式,個人是認為壽險、產險最多就3家,產、壽險合計不超過6家,超過者則依規定進行親見照會與財務照會,其實只要核保規定調整即可,並不會太難的處理。

 

然而要去思考的是 : 憲法所存在的目的為何 ? 主管機關之規定,是否能超越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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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hought to “【法律&風管】十年前的爭議 – 當憲法遇上保險副本”

  1. 真沒想到,2014年的建議,居然在2019年被實現了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87766

    消費者注意了!喧騰多時的實支實付險拍板定案,金管會最近發函給壽產險公會,同意公會研擬的「實支實付險副本理賠控管措施」,11月8日起民眾投保實支實付險,最多只能買3張,但醫療險與意外醫療險可分開算,每人可買3張醫療險與3張意外醫療險,政策保險如旅平險、團體險、學生保險等,也不計入張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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